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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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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
關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
所稱
承攬
業
,指交通
主管機關
核
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第 3 條
承攬
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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