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3 條
承攬業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得依海空運業別及貨物類別不同,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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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承攬業在申報海、空運貨物艙單時可以分階段實施,實施日期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該條對於實施日期並未具體規定,實際情況要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的公告。根據資料,最新的財政部關務署海空運公告是海關署財稅二字第 1100629700 號公告,公告中沒有提到承攬業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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