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承攬業,指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並經依本辦法核准登記。
- 2.本辦法所稱之承攬業員工,包括承攬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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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概念: 1. 承攬業:指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的業務。這表示承攬業必須經過交通主管機關的核准和登記方能合法經營。在這個條款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授權條款。 2. 承攬業員工:指承攬業中負責業務的人員,包括承攬業的負責人。這意味著負責人不僅要負責業務,還要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根據我所提供的資料,以下是對這兩個概念的範例解釋: 1. 根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7條」的規定,航空貨運承攬業必須先經過民用航空局的核准,然後進行登記,才能開展業務。這意味著任何未經核准和登記的企業都不能合法地從事航空貨運承攬業。 2. 根據「海運承攬業暫行條款第4條」的規定,海運承攬業的負責人必須確保業務的順利運作並遵守相關法規,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負責人除了負責業務之外,還要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誠信性,並且要在違反相關法規的情況下戴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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