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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3 條

  1. 1.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2. 2.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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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3條,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保存五年。若海關有查核或調閱需求,承攬業者應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海關與承攬業者之間的文件保存及提供程序進行規範。承攬業者必須保存其簽發的相關文件或電子資料五年,並在海關要求提供時,在接到書面通知後的三日內提供該文件或資料。 參考資料: 1.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46) 範例:海關對承攬業者進行稽核,需要查閱承攬業者在進出口貨物放行時所簽發的文件或電子資料。當海關書面通知承攬業者提供相關資料後,承攬業者應在三日內提供該文件或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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