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4 條
- 1.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 2.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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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4條規定了承攬業在未按時繳納稅款、規費或罰款時,海關有權抵繳其保證金。具體來說,如果保證金的數額不足以抵繳全部款項,承攬業仍然需要在限期內清繳剩餘的差額。此外,海關必須通知承攬業補足抵繳差額的要求,承攬業則需要在通知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規定和程序。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承攬業在應繳納的稅款中拖延不繳,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4條的規定,從其保證金中抵繳一部分款項。如果抵繳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全部款項,承攬業仍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清繳剩餘的差額。此外,海關必須以書面通知承攬業補足抵繳差額的要求,並設定了三十天的期限供承攬業補繳保證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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