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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6 條

  1. 1.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完成申報。 二、船舶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申報。
  2. 2.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3. 3.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二、裝運及到達地點。 三、收貨人名稱及地址。如收貨人為銀行者,應於受通知人欄報明真正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但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者,得僅列載承攬業者。 四、貨櫃裝運者應將各貨櫃標誌、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加註於艙單內。同一收貨人之整裝貨櫃所載貨物如有二批以上者,應於艙單上載明有關貨物之貨櫃號碼後加註「部分」字樣。 五、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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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6條,該條規定了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的要求。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攬業者應在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五小時(如果是在臺灣本島港口卸貨則是五小時前),完成申報。對於船舶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的情況,則需要在船舶抵達卸貨港口之前完成申報。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關務署將公告相關的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作業事項。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貨物艙單應填報以下事項: - 承攬運送貨物的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上的貨物名稱、標記、箱號,以及包裝方式(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如果多個包裝被裝入一個件中並且提單上有註明,則應詳細註明該件內裝有多少包裝。 - 裝運及到達地點。 - 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如果收貨人是銀行,應在受通知人欄中註明真正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不過,如果是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則可以僅列載承攬業者。 - 如果是貨櫃貨物,應在艙單中註明各貨櫃的標誌、號碼、種類和裝運方式。對於同一收貨人的整裝貨櫃中有兩個以上的批次,應在艙單上註明相關貨物的貨櫃號碼並在後面加註「部分」字樣。 - 其他根據財政部公告需要填報的事項。 這些規定主要要求承攬業者在申報海運進口貨物艙單時提供相關的貨物資訊和收貨人信息,並遵守關務署公告的相關作業事項。 資料來源: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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