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7 條
- 1.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船舶抵達前為之。
- 2.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 3.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二、裝運及到達地點。 三、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 4.第一項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得由出口裝船清表替代;其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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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7條的規定,承攬業者在海運出口貨物時,需要提前填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並在船舶抵達之前完成。貨物艙單需要填報以下內容:承攬運送貨物的託運單上的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件數、重量、規格。如果有兩包以上的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上有註明,還需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此外,還需要填報裝運及到達地點、發貨人名稱及地址,以及其他財政部公告應填報的事項。 根據第4條的規定,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可以由出口裝船清表替代,關務署會在公告中規定適用的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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