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7 條

  1. 1.承攬業向海關申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船舶抵達前為之。
  2. 2.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3. 3.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二、裝運及到達地點。 三、發貨人名稱及地址。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4. 4.第一項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得由出口裝船清表替代;其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7條的規定,承攬業者在海運出口貨物時,需要提前填報海運出口貨物艙單,並在船舶抵達之前完成。貨物艙單需要填報以下內容:承攬運送貨物的託運單上的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件數、重量、規格。如果有兩包以上的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上有註明,還需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此外,還需要填報裝運及到達地點、發貨人名稱及地址,以及其他財政部公告應填報的事項。 根據第4條的規定,海運出口貨物艙單可以由出口裝船清表替代,關務署會在公告中規定適用的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