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承攬
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二、運往地點。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