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9 條
- 1.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 2.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 3.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二、運往地點。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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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的時限是在飛機起飛前。 2. 有關承攬業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的適用方式、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規定。 3. 貨物艙單應詳細填報以下事項: a. 承攬運送貨物的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上的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果有多個貨物合裝成一件,需要詳細註明每件裡面所包含的件數。 b. 貨物的運往地點。 c. 其他財政部公告應填報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承攬業在飛機起飛前要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他們需要填報每個提單的號碼、貨物名稱、件數和重量。如果有多個貨物合裝成一件,他們需要詳細註明每件裡面所包含的件數。此外,他們還需要填報貨物的運往地點和其他財政部公告規定的事項。然後,這些資料需要在飛機起飛前向海關申報。具體的申報方式、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事項,可以參考關務署的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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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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