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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攬業向海關申報空運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為之。
  2.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3. 第一項貨物艙單,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承攬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提單之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二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二、運往地點。 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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