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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20 條

  1. 1.承攬運送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進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 1.海運: (1)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2.空運: (1)依第十八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十八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二)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2. 2.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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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20 條,當承攬運送的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上填寫的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時,可以在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進口貨物的艙單申報時限根據不同的申報方式和是否依法規定申報分為幾種情況: 1. 連線申報者: a. 如果是海運,依法規規定時限申報的,需要在船舶抵達後的七十二小時內進行申報。 b. 如果未依法規規定時限申報的,則需要在船舶抵達後的四十八小時內進行申報。 c. 如果是空運,依法規規定時限申報的,需要在飛機抵達後的七十二小時內進行申報。 d. 如果未依法規規定時限申報的,則需要在飛機抵達後的四十八小時內進行申報。 2. 非連線申報者,需要在申報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申報。 此外,當海關發現或接獲走私密告時,對於前述更正申請不得免予議處。 參考資料: 1.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 經濟部實施 第 10400003220 號(2015 年 3 月 17 日)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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