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22 條
- 1.承攬業向海關申報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之艙單,遇有短卸或溢卸之情事時,應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向海關提出。
- 2.前項短卸或溢卸報告,應於下列時限內提出。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卸存海關監管場所之併櫃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 二、快遞貨物: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
- 3.卸存海關監管場所之短卸或溢卸報告應先送海關倉庫管理單位查核進倉資料,經核無訛予以簽證後,送海關艙單單位核備。須註銷或更正者,應於原申報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三日內為之。
- 4.溢卸貨物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由提出溢卸報告之承攬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向海關申請核准,並於限期內以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退運國外或轉運出口,其處理手續與一般轉口貨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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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以下是解釋每個條文的意義: 1. 根據該條第 1 項,承攬業處理快遞貨物或海運併櫃貨物時,如果發生短卸或溢卸的情況,應該向海關提供短卸或溢卸報告。這表示承攬業必須向海關報告任何運輸過程中貨物數量不符的情況。 2. 根據該條第 2 項,承攬業在發生短卸或溢卸情況時,應該在特定時限內提出短卸或溢卸報告。具體來說,併櫃貨物的報告應該於拆櫃完成後的翌日起三天內提出,而快遞貨物的報告則應該於進倉完成後的翌日起一天內提出。這表示承攬業在發生短卸或溢卸情況後必須及時向海關報告,以便進行相關處理。 3. 根據該條第 3 項,當發生短卸或溢卸情況並提交報告後,承攬業應該先向海關倉庫管理單位查核相關進倉資料。經過核對無誤後,再向海關艙單單位核備。如果需要註銷或更正報告,應該在原報告送達海關的翌日起三天內進行。這表示承攬業在提交短卸或溢卸報告後,需要根據海關的指示進行相關程序,包括核對進倉資料以及可能的註銷或更正。 4. 根據該條第 4 項,如果需要退運或轉運出口溢卸貨物,承攬業應該在法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並使用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退運或轉運出口。這表示承攬業在處理溢卸貨物時需遵守進口通關的相關程序,並進行相應的申報和手續,與一般的轉口貨物相同。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108年1月1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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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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