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26 條

承攬者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6條規定了海關對承攬業者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十條規定所採取的處罰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承攬業者違反上述規定,海關可以給予其警告或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命令其限期改正。如果到期時仍未改正,海關可以按次處罰。如果承攬業者經過三次處罰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特別嚴重,海關可以停止其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根據最新資料,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是根據台灣的《海關法》所制定的,旨在規範承攬業者的行為和責任。此外,根據最新修訂的資料,海關在處罰承攬業者時,應遵循比例原則,並且應對其過錯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罰則合理合法。 範例:根據最新資料,如果一家承攬業者違反了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海關可以給予其警告或處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承攬業者在接到警告後仍未改正,海關可以繼續處罰,可能會停止其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這是海關根據承攬業者的違規情節和犯罪記錄所做出的相應處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