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27 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海關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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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7條的規定,如果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採取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的措施。具體來說,如果一家承攬業者違反了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海關可以決定停止該業者的業務經營,停止的時間範圍在六個月以下;或者直接廢止該業者的登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承攬業者的合法營業行為,確保他們遵守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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