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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29 條

承攬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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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9條規定了承攬業者對於第16條第1項及第3項、第17條第1項及第3項、第18條第1項及第4項、第19條第1項及第3項、第20條第1項或第21條的違反行為需要負責的處罰。根據海關法第83條之一,海關可以對違規的承攬業者進行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命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如果達到期限仍未改正,則按次處罰;如果處罰三次後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很嚴重,則可以停止該承攬業者六個月以下的貨物艙單申報及轉運、轉口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依據資料,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9條可以對違反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的承攬業者進行罰鍰、警告和限期改正等處分。例如,如果承攬業者違反了第16條第1項規定,即報關行或貨主知道在進口或出口貨物的相關文件上載入虛假事項,則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一第1項進行處罰。另外,如果承攬業者違反了第18條第1項和第4項的規定,即專責報關人員明知所填報的報單內容虛假或錯誤而不予更正,則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一第1項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01&FLNO=29) Example: 根據報導,某承攬業者在報關時明知報單內容有錯誤,但未予更正。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29條第18條第1項及第4項的規定,海關對該承攬業者進行了警告和處以10,000元的罰鍰,並給予了限期改正的要求。然而,該承攬業者在限期內未能完成改正,因此海關決定停止其申報貨物艙單及轉運業務六個月作為進一步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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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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