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30 條
承攬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由海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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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30條的規定,如果承攬業者違反了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或第25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該法第83條之一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未改正,可以按次處罰;如果違規情節重大或經過3次處罰仍未完成改正,海關可以停止其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根據我的資料,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最新的版本為2017年12月26日修正的版本。根據海關總署的官方網站資料,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的第30條是關於處罰承攬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事項。具體來說,違反第22條有關運輸、報關業務所應具備設備等規定,違反第23條有關報關業者設置專責人員進行審查等規定,違反第25條有關報關人員不得有明知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不予更正的行為都將面臨相應的警告或罰款處罰。 例如,假設一家承攬業者在報關業務中違反了第22條的規定,未能配備必要的運輸相關設備。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30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這家業者進行警告或罰款處罰,罰款額度將根據具體情況在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如果該業者在指定期限內未進行改正,則海關可以按次對其進行罰款。如果該業者違規情節重大或經過3次罰款仍未完成改正,則海關可以停止其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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