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31 條
-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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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3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然而,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自發布後一個月施行。此外,根據一百十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修正條文是根據海關管理法院相關規定進行的。 - 該修正條文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後發布,因此在該日期之後的一個月內生效。 - 修正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調整海關管理承攬業的相關規範,以確保其按照法律要求進行業務。 - 《海關管理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是這些修正辦法的基礎,以確保海關管理承攬業能夠順利運行。 由於該問題沒有具體的法條內容或相關案例,我們無法進一步針對第31條做出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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