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4 條
- 1.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核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
- 2.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攬業之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資本額。 (二)承攬業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國籍及住址。 (三)申辦業務之種類(海運或空運)。 二、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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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承攬業在進行海、空運業務之前,必須先向相關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並完成核准登記。在申請核准登記時,承攬業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書需要包含以下事項: a. 承攬業的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和資本額。 b. 承攬業負責人的姓名、身分證號、國籍和住址。 c. 申辦業務的種類(海運或空運)。 2. 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其影本:需要提供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的相關證件及其影本。 3. 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 例如,一家新的承攬業公司打算從事海運業務。他們必須向所在地的海運業務關區申請承攬業核准登記。公司負責人填寫申請書,詳細列出公司的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和資本額等相關資訊。同時,他們需要準備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的證件及其影本,以及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所有文件準備完成後,公司可以向海運業務關區提交申請,並等待核准登記後才能開始從事海運業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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