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攬業應依其海、空運業別,向海、空運業務關區申請完成准登記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業務。
  2. 承攬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攬業之名稱、統一編號、營業地址、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資本額。 (二)承攬業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號、國籍及住址。 (三)申辦業務之種類(海運或空運)。 二、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