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5 條
- 1.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曾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應不予核准登記;已核准登記者,應予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 2.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處分未逾一年者,指於申請登記日起溯算一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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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如果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曾經違反相關關務法規,且情節重大,受到處分但未超過一年的,應該不予核准登記;如果已經核准登記的,則應該撤銷登記,且自撤銷之日起失去其效力。 2. 前項所說的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受到處分但未超過一年的,指的是在申請登記之日起算一年期間有私運紀錄;或者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導致漏稅額、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獨或合計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或者貨物價值單獨或合計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但如果可以證明違章情事是由其他業者操作不當所致,則不予計算。 根據以上資料,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5條規定了海運承攬業或其負責人違反相關關務法規的處理方式。如果情節重大,且受到處分但未超過一年的,則不予核准登記或撤銷已核准登記。違反相關關務法規的情節重大包括有私運紀錄或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且造成漏稅額、退稅額或罰鍰超過一定金額。然而,如果可以證明違章情事是由其他業者操作不當所致,則不會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6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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