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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6 條

  1. 1.承攬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核准登記: 一、海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空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其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2. 2.經完成核准登記後,海運承攬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合計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空運承攬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合計達新臺幣八萬元者,海關應依下列規定調整其保證金: 一、海運承攬業保證金調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空運承攬業保證金調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 3.前二項保證金數額調整時,承攬業應於海關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
  4. 4.第一項保證金,除以現金繳納外,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5. 5.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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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6條,承攬業在核准登記後的翌日起十日內,應按照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海運承攬業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但若是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則應繳納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而空運承攬業的保證金則是新臺幣十萬元,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者則是新臺幣五萬元。 如果承攬業在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法規(包括本辦法、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且經海關裁處罰鍰合計達到一定金額,海關將會調高其保證金金額。海運承攬業的保證金調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而空運承攬業的保證金則調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當保證金金額調整時,承攬業應在海關通知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差額。 承攬業在繳納保證金時,除了可以用現金繳納外,還可以使用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或者由授信機構提供的保證。此外,經財政部核准的其他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也可以作為保證。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作為擔保的資產,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最新修訂於106年7月31日公布,且自公布日起居1個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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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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