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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攬業經完成准登記後,發給下列登記證: 一、經核准辦理海運業務者,發給海運業務登記證。 二、經核准辦理空運業務者,發給空運業務登記證。
  2. 前項登記證,應每兩年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校正一次;其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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