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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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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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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核
准登記後,
承攬
業或其負責人於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經海關處分者,應
廢止
該承攬業之登記。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
罰鍰
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或
沒入
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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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照之申請、換發及變更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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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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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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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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