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8 條
- 1.經核准登記後,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於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經海關處分者,應廢止該承攬業之登記。
- 2.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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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在經核准登記後,如果承攬業或其負責人在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且情節重大,被海關處分的話,該承攬業的登記應該被廢止。 第二項規定,在第一項的規定中,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的定義是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行為,導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或沒收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但如果可以證明違章情事是由於其他業者的疏失所致,則不予考慮。 根據上述的法規條文解釋,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1. 海關法施行細則第35條 - 關於處理承攬業違規行為的規定。 2. 財政部海關署網站上的「承攬業許可證核發辦法」 - 關於承攬業登記和核發許可證的規定和程序。 3. 海關法第38條 - 關於違反法規的罰則和處分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承攬業或其負責人被查出有私運貨物的紀錄,並且造成逃漏關稅稅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或沒收的貨物價值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那麼根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8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該承攬業廢止登記。但如果可以證明違反的情事是由於其他業者的疏失所致,則不予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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