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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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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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28條第5項所訂定的。根據這個條文,海關可以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提前審核,這樣可以加速進口貨物通關程序。具體執行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的辦法則有一些進一步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海關在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進口商提供產地證明文件,並且如果在產地認定過程中出現爭議,進口商可以請求相關機關協助認定。另外,辦法中還規定了海關對於貨物的進口地原產地認定的相關規範,以及進口商未按要求提供說明或相關文件資料的處理方式。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認定程序更加明確、透明和一致性,同時加快認定的時間,減少爭議。最後,辦法中還列舉了可能會引起貨物原產地有疑義的情事,海關可以要求進口商提供文件及相關說明以進行產地認定。
- 關稅法法規
- 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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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