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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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人不滿意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可以在貨物進口之前向原先接受申請的海關提出覆審,海關應該在收到覆審申請書後的翌日起30天內通知申請人關於覆審的結果。 2. 如果申請人對於覆審的結果仍然不滿意,應該等到貨物進口並由進口地的海關認定該貨物的原產地之後,再根據關於行政救濟程序的相關法規進行申訴。 根據這個條款,申請人可以先在進口之前要求覆審,以獲得對於原產地認定的重新評估結果。如果申請人仍然不認同覆審結果,則需要等到貨物進口後才能進行進一步的行政救濟程序。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4090號 (2012年9月21日)
- 核名詞
- 覆審名詞
- 俟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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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