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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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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2. 2.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海關認定該貨物之原產地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人不滿意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可以在貨物進口之前向原先接受申請的海關提出覆審,海關應該在收到覆審申請書後的翌日起30天內通知申請人關於覆審的結果。 2. 如果申請人對於覆審的結果仍然不滿意,應該等到貨物進口並由進口地的海關認定該貨物的原產地之後,再根據關於行政救濟程序的相關法規進行申訴。 根據這個條款,申請人可以先在進口之前要求覆審,以獲得對於原產地認定的重新評估結果。如果申請人仍然不認同覆審結果,則需要等到貨物進口後才能進行進一步的行政救濟程序。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4090號 (2012年9月21日)

  • 名詞
  • 覆審名詞
  • 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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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得於貨物進口前,向原受理海關申請覆審,海關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