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
- 2.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進口貨物經過原產地預先審核後,應在通關時報明。如果進口地海關審核結果顯示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的貨物,則應按照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來認定原產地。但如果原產地的認定標準發生變更,導致需要作出不同的原產地認定,則不受此限制。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海關應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目前並不清楚。
- 核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