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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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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應於收到第三條申請書或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答復(附件二),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2. 2.原產地預先審結果有效期間,為答復之日起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補件完成後的翌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復申請人。如果有必要,海關可以延長答復的期限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且需要通知延長的理由給申請人。 2. 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在答復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這表示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或補件後,海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翌日起計算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回覆申請人。如果海關認為需要更長的時間進行審核,則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且需要給出延長的理由。而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在海關的答復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在三年內使用這份審核結果,作為進口貨物原產地的證明。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1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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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海關應於收到第三條申請書或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答復(附件二),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