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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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下: 1. 海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補件完成後的翌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答復申請人。如果有必要,海關可以延長答復的期限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且需要通知延長的理由給申請人。 2. 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在答復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這表示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或補件後,海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翌日起計算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回覆申請人。如果海關認為需要更長的時間進行審核,則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且需要給出延長的理由。而原產地預先審核的結果,在海關的答復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這意味著申請人可以在三年內使用這份審核結果,作為進口貨物原產地的證明。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102)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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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