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報關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報關業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中規定,為了遵守告知義務,報關業應該采取以下方式: 1. 應該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除非符合法定的免為告知事由,否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2. 根據個人資料的蒐集情況,報關業應該採取適當的告知方式。 根據這項法規,報關業需要對當事人相關事項進行告知,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管理。例如,當報關業蒐集到一個人的個人資料時,他們應該告知這個人他們將如何使用這些資料以及資料的特定目的。他們應該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來告知當事人,可以是口頭告知或書面通知等等。這樣當事人就可以知道他們的個人資料將如何被使用和保護。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報關業遵守個人資料的保護法規,並確保當事人對他們的個人資料擁有足夠的知情權和控制權。這樣當事人就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揭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並在必要時行使他們的權利。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