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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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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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2條的規定,當政府計劃向國外借款或提供保證時,需要經過行政院會議的通過,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在契約規定下,政府可以按照合約的要求使用和償還本金和利息。 參考資料: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立法沿革 2 版
(0560505 制定)
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0611226 修正)
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立法理由為加速經濟社會之發展,向國外借款之需要日殷,已非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所屬金融機構所能充份供應,年來美國進出口銀行對我國各項貸款,其中半數即由美國民營金融機構配合貸予,又近年來歐洲國家民營機構亦有亟願對我貸款者。外國民間資金如其貸款條件適合,能應我方需要者,似亦可舉借,各國民間資金允宜盡力爭取。原條文內「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或其所屬金融機構」擬修正為「承貸機構」,俾可擴大國外資金來源,以應我國經建需要。
- 保證契約名詞
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為加速經濟社會之發展,向國外借款之需要日殷,已非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所屬金融機構所能充份供應,年來美國進出口銀行對我國各項貸款,其中半數即由美國民營金融機構配合貸予,又近年來歐洲國家民營機構亦有亟願對我貸款者。外國民間資金如其貸款條件適合,能應我方需要者,似亦可舉借,各國民間資金允宜盡力爭取。原條文內「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或其所屬金融機構」擬修正為「承貸機構」,俾可擴大國外資金來源,以應我國經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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