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關於債票黏貼條碼和資料建檔的事宜。根據該規定,財政部有權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債票黏貼條碼和資料建檔的工作。當債票印製完成後,財政部會與承印廠商一同將債票交由中央銀行進行點收和保管。中央銀行根據實際收到的債票種類、張數、面額和附帶的本息票期次,按照國庫的保管程序進行處理,並授予相關的「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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