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憑「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所載債票數額,填發「核撥債票通知書」,函送中央銀行領存備售及分撥,中央銀行於分撥後函請財政部備查。
根据《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12条的规定,财政部根据“国庫保管品寄存證”上所列的债票金额,发出“核撥債票通知書”,函送中央銀行領存備售及分撥。中央銀行在分撥后函請財政部備查。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中央銀行和财政部之间的协调,确保公债的管理和分发的准确性和透明性。这样可以避免可能的错误或争议,并确保公债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将根据发行的公债金额填写"核撥債票通知書",然后将通知函送给中央银行进行备查。中央银行负责分发和销售这些债券,并在分发后向财政部汇报。这样可以确保公债的发行和分发过程的透明性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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