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其保管、撥領、發售、登記、信託公示、掛失止付、核銷、債款之經收報解、本息基金之調撥與償付及經理費之核給等事宜,除其公債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中央政府發行公債時的相關事項,包括公債的保管、撥領、發售、登記、信託公示、掛失止付、核銷、債款的經收報解、本息基金的調撥與償付,以及經理費的核給等。根據該條規定,除非公債條例另有規定,中央政府發行的公債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相關參考資料: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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