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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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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公債之經理,依法以中央銀行為經理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售、配售或代售者,為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
  2. 2.交易商受託辦理公債還本付息業務者為承轉行,其所屬各分支機構經辦本項業務者為經辦行。
  3. 3.凡受中央銀行委託辦理登記形式公債之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者為清算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直接回答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條的問題。在上述內容中沒有提到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條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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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公債之經理,依法以中央銀行為經理行,凡受中央銀行委託參與公債標售、配售或代售者,為中央公債交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