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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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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應分別填具「兌領公債本息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付手續。
  2. 2.債票所有人將債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並委託兌領本息者,該保管事業應於本息開付日前編具「代辦兌領公債本息清冊」及「債票號碼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領手續;款項逕由經辦行撥入債票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3. 3.經辦行應根據所兌回之本息票及前二項清單或清冊,將付訖本息票名稱、種類、面額等項,記入「經付○○公債本息票備查簿」或「經付○○公債本息票清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8條,對於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時,應填具「兌領公債本息清單」並交給經辦行辦理兌付手續。這表示持票人必須填寫相關資料,例如個人身份證明等,以便進行兌付。 2. 如果債票所有人將債票存放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並委託其他人兌領本息,保管事業在開付日之前應編製「代辦兌領公債本息清冊」和「債票號碼清單」,並與本息票一起交給經辦行辦理兌領手續。款項將直接撥入債票所有人的存款帳戶。 3. 經辦行應根據兌回的本息票和前兩項清單或清冊,記錄相關資訊,例如付訖本息票的名稱、種類、面額等,這些資料會被記錄在「經付○○公債本息票備查簿」或「經付○○公債本息票清單」中。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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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應分別填具「兌領公債本息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付手續。債票所有人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