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8條,對於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時,應填具「兌領公債本息清單」並交給經辦行辦理兌付手續。這表示持票人必須填寫相關資料,例如個人身份證明等,以便進行兌付。 2. 如果債票所有人將債票存放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並委託其他人兌領本息,保管事業在開付日之前應編製「代辦兌領公債本息清冊」和「債票號碼清單」,並與本息票一起交給經辦行辦理兌領手續。款項將直接撥入債票所有人的存款帳戶。 3. 經辦行應根據兌回的本息票和前兩項清單或清冊,記錄相關資訊,例如付訖本息票的名稱、種類、面額等,這些資料會被記錄在「經付○○公債本息票備查簿」或「經付○○公債本息票清單」中。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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