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行應根據付訖之本息票,分別公債名稱、種類、面額、期次、張數,填製「經付公債本票清單」及「經付公債息票清單」,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0條,經辦行在根據付訖之本息票時,必須填製「經付公債本票清單」及「經付公債息票清單」,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登記和報表的製作。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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