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轉行應根據各經辦行所送「○○公債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與送銷本息票核對後,將其經付之本息款於「活期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中央銀行應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各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者,除比照辦理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承轉行在收到「○○公債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並核對送銷本息票後,應將已付的本息款項列入「活期存款」基金專戶。中央銀行則應在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中列入相應的款項。若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則需按照相同程序進行登記報告,並按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登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詳細規定了中央公債的付息程序以及相關資金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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