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收到各承轉行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應與各承轉行所送還本付息月報核對無訛後,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總清單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承轉行抽查。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8條,中央銀行收到各承轉行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後,應與各承轉行所送還本付息月報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總清單,並將其送交給財政部進行核結。此外,財政部也有權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與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承轉行進行抽查,以確保執行過程的正確性。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更新時間:2014年12月22日),檢索自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https://www.cbc.gov.tw/public/Data/3641573917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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