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轉行付訖之本息票,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其收到所轄各經辦行送銷之付訖本息票及其送銷報告表,於清點無誤後,即在回單聯上蓋章簽收,於每月終了時彙總整理,至每六個月終了時,即將應行核銷本息票一併彙總,逐包簽封(封面上註明其債名、期次、面額、張數、金額),於一個月內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經稽核單位查核後函送中央銀行,並以副聯送財政部。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7條規定了對收到的承轉行付訖本息票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收到的付訖本息票應在清點無誤後,在回單聯上蓋章簽收。每月終了時,要對所收到的本息票進行整理彙總。每六個月終了時,則需要將應核銷的本息票逐包簽封,並編製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該清單需要經稽核單位查核後,函送中央銀行,並以副聯送財政部。相關範例及更詳細的資料可能需要參考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及相關的實務指引或程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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