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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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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訖本息票之銷,應將記名債票與不記名債票分別辦理,其記名票並須造具本息票順序號碼單,由部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0條規定,在核銷本息票時,需將記名債票和不記名債票分開處理。對於記名票,還需要製作本息票順序號碼單,由相關機關保存和查核。這條規定確保了對公債票據的管理和跟蹤。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70016)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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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付訖本息票之核銷,應將記名債票與不記名債票分別辦理,其記名票並須造具本息票順序號碼單,由部存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