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訖本息票之核銷,應將記名債票與不記名債票分別辦理,其記名票並須造具本息票順序號碼單,由部存查。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0條規定,在核銷本息票時,需將記名債票和不記名債票分開處理。對於記名票,還需要製作本息票順序號碼單,由相關機關保存和查核。這條規定確保了對公債票據的管理和跟蹤。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7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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