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轉行保管已核結之本息票,於各該期次截止兌付及全部核結完畢後,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分別舉辦銷燬,銷燬證明書正本分存財政部與審計部備查。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1 條,各承轉行(轉貸公債機構)需將已核結之中央公債本息票保管至該期次的兌付與核結完畢後,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進行銷燬。銷燬完成後,銷燬證明書正本將被存檔於財政部與審計部供備查。 參考資料: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1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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