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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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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轉行保管已結之本息票,於各該期次截止兌付及全部核結完畢後,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分別舉辦銷燬,銷燬證明書正本分存財政部與審計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1 條,各承轉行(轉貸公債機構)需將已核結之中央公債本息票保管至該期次的兌付與核結完畢後,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進行銷燬。銷燬完成後,銷燬證明書正本將被存檔於財政部與審計部供備查。 參考資料: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1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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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各承轉行保管已核結之本息票,於各該期次截止兌付及全部核結完畢後,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分別舉辦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