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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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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公債皆為記名式,承購人應於清算銀行分別開立公債及存款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2條的规定,中央公債的登记形式都是记名式,承购人需要在清算银行分别开立公債和存款帐户。这意味着承购人需要在清算银行开设两个帐户,一个用于购买中央公債,另一个用于存放资金。以下是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2條: 第42條:登記形式公債皆為記名式,承購人應於清算銀行分別開立公債及存款帳戶。 參考資料範例: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2條所規定的登記形式公債,可以以以下範例予以說明。假設某承購人想要購買一筆中央公債,根據這項法規,該承購人需要到指定的清算銀行開立一個專門用於購買中央公債的公債帳戶,並在同一家清算銀行開立另一個存款帳戶以存放相關資金。如此一來,在進行購買及紀錄相關交易時,所有相關資金流動皆能夠被準確追蹤及登記。這樣的作法可以保證公債持有人的資金安全,同時也方便了清算銀行進行核對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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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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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登記形式公債皆為記名式,承購人應於清算銀行分別開立公債及存款帳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