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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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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3條,登記形式公債存摺的印製、換發、註銷,以及登記資料的處理、保管等事項,以及公債的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的登記作業,都由中央銀行與財政部進行協商與處理。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法第1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55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340&no=43

  • 註銷名詞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提存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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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