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3條,登記形式公債存摺的印製、換發、註銷,以及登記資料的處理、保管等事項,以及公債的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的登記作業,都由中央銀行與財政部進行協商與處理。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法第1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55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340&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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