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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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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2. 2.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4條,該條分為兩項,分別針對中央銀行和清算銀行的行為進行規範。 第一項指出,當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的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時,應將這些基金分撥給各個清算銀行。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到期應付的本息基金能夠按時分發給公債所有人。 第二項則規定,當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的本息基金時,除了依照第25條的規定辦理外,還應在本息開付日將這些基金撥入公債所有人的存款帳戶中。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公債所有人能夠及時收到到期的本息款項。 以上是對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4條的逐條釋義。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中央公債經理辦法》、《中央公債經理辦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文件。此外,這項法條的範例可參考最新的中央公債相關事件或案例,例如過去發行的公債到期時的分撥及撥款過程。

  • 第二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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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