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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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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登記形式公債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的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登記形式公債。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該辦法由財政部發布,並於民國87年修正。

  • 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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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登記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