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存,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應即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俟保管期限屆滿,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辦理銷燬。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7條,清算銀行在處理公債還本付息的會計資料時,需要保留備份。財政部在核結後應將這些資料密封保管,註明核結文號。待保管期限屆滿後,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才能進行銷毀。例如,如果有一筆已核結的公債還本付息資料,財政部會密封存儲該資料,並在其上註明相關的核結文號。等到保管期限屆滿時,財政部會向審計部提交申請,經同意後才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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