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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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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存,於財政部辦理結後,應即將其密封保管,並註明核結文號,保管期限屆滿,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辦理銷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7條,清算銀行在處理公債還本付息的會計資料時,需要保留備份。財政部在核結後應將這些資料密封保管,註明核結文號。待保管期限屆滿後,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才能進行銷毀。例如,如果有一筆已核結的公債還本付息資料,財政部會密封存儲該資料,並在其上註明相關的核結文號。等到保管期限屆滿時,財政部會向審計部提交申請,經同意後才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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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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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應備份留存,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應即將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