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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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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應每半年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6條,中央銀行每半年應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並送財政部辦理核結。此外,財政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與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進行抽查。 參考資料: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Public/Attachment/74185821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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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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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中央銀行應每半年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