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應每半年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6條,中央銀行每半年應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並送財政部辦理核結。此外,財政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與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進行抽查。 參考資料: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Public/Attachment/74185821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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