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中央公債的經理費及還本付息的手續費應根據各公債條例的規定,由財政部或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來支應。經理費的撥付金額則根據實際標售、配售或代售數額以及交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的債票張數來核計。而還本付息的手續費則根據實際還本付息數額核計,並由財政部撥付給中央銀行。 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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