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7 條,以下為各項條文的逐條釋義: 1. 第 7 條第 1 款:根據此條款,當中央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時,債票需要實體交付給承購人,並在到期時憑債票領取本金和利息。須注意的是,債票需要手持以便到期時兌換,否則無法獲得本金和利息。另外,本條款也提到,如果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則不需要實體債票,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會將相關資料登錄到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中,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到期時將本息直接匯入公債所有人的存款帳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公告第 110 年第 3 號公文「中央公債發行辦法」的規定,公債發行時會有相關的承購協定和合約,其中會明確規定債票的交付方式和到期時的兌付程序。 2. 第 7 條第 2 款:此條款表示,已經發行的中央公債可以從債票形式轉換為登記形式,但一旦轉換後就無法再轉回債票形式,該項轉換的相關作業需要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協商並訂定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央銀行公告所公示之「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實施細則」,該細則中可能會列舉出具體的轉換程序和流程,以及轉換後的登記形式的相關規定。這些細則應該是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協商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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