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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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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掘發打撈案件經准後,申請人應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繳交計劃掘發打撈財產價值百分之十之保證金及簽訂合約後,始得開工。合約書格式及內容,由主辦機關定之。
  2. 2.前項所定保證金不足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12條,申請掘發打撈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必須在執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的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繳交打撈財產價值百分之十的保證金,並簽訂合約後方可開始作業。合約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主辦機關定義。 如果繳交的保證金金額不足新台幣一百萬元,則以新台幣一百萬元計算。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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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掘發打撈案件經核准後,申請人應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執行機關繳交計劃掘發打撈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