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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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掘發打撈,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以國有財產埋沉地點所在地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為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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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3條,申請掘發打撈國有埋沉財產時,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執行機關則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主辦機關負責處理申請程序,而執行機關則負責實際執行掘發打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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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