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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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以申請人掘發打撈為原則。但主辦機關得視埋沉財產種類,協調有關機關掘發打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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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5條,國有埋沉財產一般需要由申請人進行掘發打撈。然而,主辦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同的埋沉財產種類,並與相關機關協調進行掘發打撈的事宜。在具體操作中,主辦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協調。有關主辦機關的決定是否協調,可以參考最新的國有埋沉財產相關法規,以及相關法規的相關判例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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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