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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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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以申請人掘發打撈為原則。但主辦機關得視埋沉財產種類,協調有關機關掘發打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5條,國有埋沉財產一般需要由申請人進行掘發打撈。然而,主辦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同的埋沉財產種類,並與相關機關協調進行掘發打撈的事宜。在具體操作中,主辦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協調。有關主辦機關的決定是否協調,可以參考最新的國有埋沉財產相關法規,以及相關法規的相關判例或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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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5 條規定:「國有埋沉財產,以申請人掘發打撈為原則。但主辦機關得視埋沉財產種類,協調有關機關掘發打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