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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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2.本辦法所定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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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2 條規定了本辦法所定的管理機關和放租機關。根據該條規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而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四條:該法規定了國有財產的區分,其中包括了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根據該法,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直接管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該條例規定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組織和職掌。根據該條例,該局可以設置辦事處來執行各地區的管理事項。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該通則規定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的職掌和權限。根據該通則,各地區辦事處負責該地區內的財產管理事項。 這些法規資料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2 條中所提到的管理機關和放租機關的具體內容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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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