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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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而尚無特定用途之土地。
- 2.前項土地依本辦法放租時,其鄰近之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外國有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一併放租無法達租賃目的者,得併案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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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3 條,以下提供逐條釋義: 1. 本辦法所稱海岸土地,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而尚無特定用途之土地。 海岸土地的定義是指低潮線至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的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內,且尚未被用作特定目的的土地。這表示該土地位於低潮線和土地法所規定的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內。 參考資料: 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3 條 2. 前項土地依本辦法放租時,其鄰近之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外國有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非一併放租無法達租賃目的者,得併案依本辦法辦理。 當海岸土地根據本辦法進行放租時,如果其鄰近的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外有其他國有土地,並且經由相關業務機關確認無法只進行單獨的租借以達到租賃目的,則可以一併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範例:例如,在一個海岸土地放租計畫中,該地區的附近還有一塊國有土地。根據目標事業主管機關的評估,如果不將這塊附近的土地一併納入租借範圍,將無法達到預定的租借目的,因此可以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3 條將這塊國有土地一併納入辦理租借。 參考資料: 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3 條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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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